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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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如春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执行主任,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高伙,副主任,监事长,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刑辩委员会委员。 

在法院工作期间,历任审判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个人被记二等功一次,负责的庭室被记集体三等功三次。 从事律师职业,获姑苏区第一届“优秀代理词(辩护词)”二等奖,姑苏区首届律师辩论大赛优胜奖,2014年度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2015、2016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6年苏州市姑苏区“法润姑苏、以案释法”优秀案例二等奖;为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99)、金螳螂(股票代码002081)、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53)、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750多家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过上百件刑事案件,效果显著(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的近二十件)。 执业年限:法院工作18年,律师工作10年。

 经典案例: 

1、胡某某,山西焦煤集团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正厅级),曾任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受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某某牵连案发。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向检察院申请会见,给侦办机关造成一定压力,促使检察机关重视和正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其后的每个环节均主动告知律师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也指派专人与律师对接,在每个节点询问律师意见,法院对律师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重视并部分采纳,后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吴某某,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安机关查明的挪用资金数额达一千多万元,而客户拿了国外的绿卡,要求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律师及政法机关的熟人均认为不可能。律师抓住案件中的一个细节,两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适用意见,迫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关某强奸案。接受委托后,根据本案情节,整理了一份内容翔实、有理有据、论证充分的书面材料,呼吁检察机关依法纠错。由于嫌疑人已被批捕200多天,被害人又因嫌疑人家属不恰当的诱导两次翻证,这给律师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律师没有气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施加影响,经兴化市检察院、泰州市检察院、兴化市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讨论研究,终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在被关押240天后被释放; 

4、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指控张某伙同尹某某发展下线(31人)组成传销网络。律师指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发展下线31人证据不足,不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检察院给被告人施加压力,要求其同意由公安机关给予劳动教养二年的行政处罚,张某本人已表示同意,律师顶住压力,坚持要求依法办事,最终检察院只得撤回起诉,张某无罪释放。

 5、朱某某寻衅滋事案,朱某某因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律师代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的意见,于2015年4月17日撤销一审法院对朱鹏宇的刑事判决,改判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6、腾某职务侵占案。2014年9月25日被苏州市某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系零口供,为防止其动摇,多次会见嫌疑人,告知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原则,后成功于2014年10月24日为其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耿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非法出售仿真枪支十三支,涟水县法院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十年。律师接受委托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再审法院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六年。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上诉。淮安中院最终从轻处罚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8、姚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苏州某区检察院指控王某、姚某某等十人在“十八番会所”组织卖淫12000余次,获利880万元,构成组织卖淫罪,辩护人认为姚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中唯一提出改变定性的),最终吴中区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姚某某改变定性,对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论著: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三百多篇七十多万字,获各类奖项11次,其中国家级一等奖一次。《审理招投标权案件的几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否允许原告撤诉》等多篇论文被国家法学核心期刊采用。被《明镜报》、《审判研究》、《新华日报》等7家报刊聘为特约记者。 

联系电话:13771888600(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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