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宣传月】两“粉仔”运输毒品海洛因共41.08克 双双领到重刑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粉仔”唐某、何某(吸毒人员)赶赴一村庄购买毒品海洛因,在运回县城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毒品海洛因共41.08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双双领到了重刑。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何某因毒瘾发作,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吸毒人员)问高岭镇是否有毒品卖,唐某说高岭镇没有毒品卖,何某就把想去红渡旧桥头(地名)购买毒品的事告诉唐某,唐某说他也想买31克毒品海洛因。

  次日,唐某、何某两毒友乘坐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购买毒品海洛因。到达红渡村红渡旧桥头后,被告人何某下车与毒贩购买毒品。其中,何某自己购买一包10克毒品海洛因,帮唐某购买一包31克毒品海洛因,毒贩额外赠送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何某。回到车上后,何某将帮唐某购买的一包31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唐某本人自行携带,并叫唐某分他一点毒品供他们二人吸食。后他们怕被司机发现,就没有吸食,何某就将唐某分的毒品包好连同自己的两包毒品一同放到其右边的裤袋内。

  22时许,二被告人乘车返回至都安县安阳镇安阳大道海尔专卖店前时,被都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三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在小型普通客车旁查获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经称量,被查获的四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分别净重0.31克、0.33克、10.05克、30.39克。其中一包净重30.39克为唐某所运输,其余三包净重10.69克为何某所运输。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何某运输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运输。其中,被告人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0.39克,何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0.69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毒品海洛因41.08克,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等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41.08克、涉案物品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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