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中常见问题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中常见问题反馈汇总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陈宁

自2016年9月6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愈加细致与严格。根据中基协在反馈意见中的最新的提示,对于反馈超过5次的公司,系统将会锁定3个月。为避免拟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符合中基协要求导致后期业务开展,现笔者对近期反馈意见汇总出来,希望对拟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供借鉴。

一、经营范围

反馈意见: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

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

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

3、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

回复方案:建议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清晰,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通常,“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的经营范围比较妥当,如果申请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不应当包括“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申请机构收到本反馈意见而进行经营范围整改后,取得新版营业执照即可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注意在登记系统中更新相应登记信息,并且,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申请机构收悉反馈意见后进行经营范围整改的过程。

二、实缴资金

反馈意见: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说明企业运作资金来源 情况,并且说明实缴资本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

回复方案:在申请机构已经部分或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基金业协会仍然要求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其关注的要点在于申请机构是否有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具体而言,可通过引证验资报告以说明申请机构实缴资本情况,并根据申请机构近期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说明申请机构目前账面资本金情况,同时说明申请机构用于设立、运营的费用支出情况,证明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以覆盖申请机构的费用开支。而结算的时间则需要结合申请机构管理费的收取情况综合判断,但是,通常结算时间建议不少于6个月。

如果申请机构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较大(不是指实缴比例,而是资金本身的体量),通常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是否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等运营计划,例如,购买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针对部分申请机构存在委托外部验资机构“代验资”的情况,我们建议申请机构 以及执笔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如实披露,并针对申请机构实际拥有的资本金、来源、运营进行描述,如果注册资本金抽走导致申请机构实际资金量不足以维持申请机构运营的,建议要求申请机构进行合规整改。

三、高管兼职

1.反馈意见:根据一般行业从业规范,法人和风控总监不能都为兼职。

回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一直困扰行业。根据本项反馈意见,法定代表人和风控总监不得同时为兼职。根据我们以往的业务经验,投资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或类似职务)建议专职为宜,以落实风险隔离,提高专业化经营能力,至于法定代表人能否兼职,我们认为,在部分情形下具备合理性,这应当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判,其实质标尺在于高管的兼职是否可能导致利益冲突、风险串联、影响机构的经营能力等问题。与此相应,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近期进行了细节更新,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填报资料中,需说明是否兼职、兼职机构名称、职务等兼职情况,并需上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填报指示,“任职证明是指该高管人员在申请机构担任相关职务的文件。任职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2.反馈意见:高管均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回复方案:员工兼职情形下如何保证业务开展的命题,个性化特征比较突出。建议经办律师结合员工兼职的原因,员工参与的业务环节、岗位职责、可替代性,员工的个人承诺、兼职安排等详细情况,与申请机构的内部制度、风险隔离机制进行匹配性地解释,如该员工兼职确存风险,应当建议申请机构进行整改。此外,应当注意,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时,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进行了调整的,应当对调整原因、调整后对申请机构业务运作、内控制度落实产生的影响和措施、调整后对登记系统的填报更新等事项进行陈述。

 

3.反馈意见: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金融、投资等经验,在今后展业中如何做到尽职履则。请如实陈述贵机构高管有无开展私募业务的能力。

回复方案:近期对高管的从业经验和展业能力审核要求更加严格,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仅仅成为担任高管的前提之一,高管具备从业经验几乎成为硬性条件,登记过程中替换高管的情况频频发生。因此,在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披露高管的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外,建议增加披露其金融、投资、资管方面的从业经验,说明其具备相关行业的经验能力。

 

4.反馈意见:请补充完善高管工作经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如果未工作,请说明原因。

回复方案:在《登记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填报的高管任职履历(需一致),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时已获的最高学历毕业为时点,连续披露其后的工作履历情况。工作履历应当具有连续性,如连续6个月以上无工作履历,需披露/填报期间状态(无业、待业等)并说明原因。如申请机构某高管高中毕业即参与首份工作,首份工作后又就读全日制本科,毕业后至申请机构工作,则其任职履历需从高中毕业后的首份工作开始披露。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高管-简历附表-工作经历”中,工作履历建议填报至现申请机构。

四、关联方

1.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未披露关联方信息,请如实披露。

回复方案:如法律意见书仅简单披露“无关联方”结论,或该结论存在认定不当的情形,可能会收到本项反馈意见。目前,不排除基金业协会自行核查关联方信息的可能性。建议经办律师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关联方的定义为标准进行核查,并且,即便涉及的第三方机构不属于金融、资管行业,但符合受同一控制标准,亦建议认定为关联方并进行关联核查和披露;并且,建议经办律师清晰陈述关联方的认定过程(股权情况、不存在股权代持、协议控制情况等)。

 

2.反馈意见(一):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二):贵机构存在关联方,请解释说明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情况,并说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以及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若从事,为何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说明关联方是否存在相关冲突业务,如: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融资配资等。请承诺未来不会发生利益输送等行为。

回复方案:建议经办律师核查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同类业务等关联情况,并核查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相关冲突业务(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融资配资等);并且建议将关联方与申请机构之间逐一对比,对关联业务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继而从实际控制人承诺、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人员、经营区域、业务方向等方面对如何防范利益冲突、关联交易进行论述。如果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建议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反馈意见(一):请申请机构出具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二):请查证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由申请机构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回复方案:建议申请机构对目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承诺,并承诺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

 

4.反馈意见:请将贵公司出具的与关联方无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回复方案:建议申请机构将无关联交易及今后不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制作成压缩文件上传。

五、其他

1.反馈意见:在登记备案系统“法律意见书”模块中,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确认函,其详细要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写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作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的截屏文件,并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该项要求同样见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解答(八)》),且《解答(八)》要求该确认函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为此,基金业协会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方案: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与《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否一致。在确认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打印该截屏页面,由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列明执业证件号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签署日期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 

 

2.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漏填、误填,或者《法律意见书》中陈述的事实情况存在错误,导致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基金业协会要求作出特别说明。 

回复方案:

(1)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登记备案系统的全部截图(包括主模块及各栏目的附表、信息表等)或提供临时性的登录密码,逐一比对,对于填报信息不一致以及需要整改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信息一致后再上传《法律意见书》;

(2)由于先前的工作失误导致已经上传《法律意见书》的,需要修改登记备案系统不一致信息,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

 

3.反馈意见:请在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中加盖公章。

回复方案:申请机构上传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加盖公章。